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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发布:关于上饶市润鸿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的马达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6第081号)
 [打印]添加时间:2021-05-1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43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饶市润鸿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609960390

法定代表人:李桂义

住址/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济置业园1号楼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越南的一批马达。经查,实际出口的货物为标有“MITSUBISHI”标识的马达3个,价值170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6年10月07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马达上使用的“MITSUBISHI”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马达3个,并处罚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