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关关于上饶市业汇贸易有限公司侵犯“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的运动鞋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舟关知字〔2018〕016号)
当事人情况:上饶市业汇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登记码:91361102MA35Q8QX6X
法人代表:胡谷林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龙门路1号附63号
当事人于2018年5月4日委托宁波市骏捷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行李箱等货物,报关单号310120180518816652。海关经查验,发现80双运动鞋标有Reebok及Vector图形商标,120双运动鞋标有SKECHERS商标,604双运动鞋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斯凯杰美国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分别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Reebok及Vector图形商标”、“SKECHERS”商标、“NIKE及钩图形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前述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代理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贰拾肆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