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中心 » 行业动态
“双十一”即将来临,这些典型案例助你看清网络交易的“是是非非”
 [打印]添加时间:2021-11-1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41
    在“双十一”线上促销活动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了10个与消费者网络消费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公示。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购物。
 
    一、南昌市梁某转发非法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广告案
 
    南昌市梁以“梁凯文~生殖健康顾问”的名义,在微信群“青花瑞——生殖健康顾问第一期培训班”发布了“青花瑞”培训服务广告:“我们的生殖健康事业得到了中央领导!国家安全局元局授予“新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国唯一的少年早教培训机构,负责连接全国门诊……”。以上广告内容经当事人在朋友圈看到后未经验证免费转发。双方通过分享广告内容和提供咨询服务,每次收取20至200元不等的服务费。“清华瑞”是广州市纯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女性私保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即“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名称或者形象。”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机关立案前积极配合调查并退出微信群,主动制止违法行为。在此期间,他们没有获得任何福利,并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2、赣州某家具企业案例
 
    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组织刷手下单刷单任务,使用刷手假拍,关闭订单刷单,将订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刷卡手通过银行卡。经核实,2021年3月2日至4月10日,当事人共组织虚假交易订单392笔,订单总额607110.92元,累计返还佣金3960元。上述交易订单均未发货,均为虚假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或销售情况等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如地位、用户评价、获得的荣誉等,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