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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养老、医美、直播带货、盲盒抽奖......江西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02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00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2月9日,该局发布2022年以来查办的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西徐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无偿”为名贿赂医疗机构案
 
  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以丰城市某医院有血气分析设备的相关需求为由,向该医院无偿提供了相关设备,并约定该医院只能使用当事人公司提供的相关耗材在此机型上,借此捆绑销售耗材,产生了违法所得,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依据第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罚款10万元。
 
  案例2:江西九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傍名校招生培训案
 
  当事人以某知名高校和该校日语培训部的名义招收学生,但不能提供该校授权许可及其它相关证明。在招生、培训中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3:上饶市屹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通过招聘人员,以微信给付佣金或礼品的方式联系刷单人员在某电商平台进行网络刷单炒信,虚假提升其网店所售有关商品的销售量与好评率,以获取竞争优势和更高的平台排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4:瑞金市象湖中艾向阳路店诋毁其他经营者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文字及宣传海报,宣称其销售的羊奶粉生产过程高保鲜无污染,其他奶粉生产过程低保鲜有污染,该比对内容无法证实,且其宣传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5:永丰县众孝健康养生馆诱导老年人违法会销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所经销产品具有治疗各种疾病、具有保健作用等功效的宣传牌,多次以举办健康讲座、茶话会、赠送小礼品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现场讲座,从而向老年人宣传其产品可提高和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且无法对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6:珠山区品古堂陶瓷工作室博眼球引流直播带货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直播销售陶瓷产品时,宣称某货品摔碎了也值2万元等不实内容,通过夸大产品实际价值、虚构材质纯度、虚构用户评价等商业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达到提高销量的效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7:萍乡市正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用知名品牌混淆经营案
 
  当事人厂房标注某品牌商用车服务中心、江西东贸萍乡分站等字样,擅自利用该品牌的知名度,从事汽车修理、维护等服务业务进行混淆经营,但无法提供其与该知名品牌的相关合作协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违法行为,依据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8:九江市筑康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所销售的床垫宣称具有疾病治疗等各种功效,诱导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为老年人,该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专利发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均未表明该产品具有其所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9:赣州市章贡区小博士玩具店借“盲盒抽奖”之名诱导消费案
 
  当事人经销的16种标示“现金盲盒大抽奖”等产品经生产厂家设定产品无法中奖及兑奖,并由产品代理商或业务员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仍然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10:鹰潭市月湖区芳香年华美容店虚构产品功效案
 
  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美容产品具有从细胞层面重新定义健康和美容等功效,而该产品实为普通化妆品,不具有“细胞再生、清除炎症”等医疗功效,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其所售产品为央视某栏目重点推荐品牌,但无法证明真实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据了解,2022年,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医药卫生、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养老诈骗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仿冒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全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立案239件,罚没金额1462.65万元